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遂府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落实优待政策。优待服务工作在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方面需要的同时,要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和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二、优待对象
具有本市辖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一)提供救助服务
1.提供生活救助。将贫困老年人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提供医疗救助。将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作为重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二)落实减免政策
1.减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2.减免挂号费。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对60岁以上老人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减半收费,挂号、就诊、取药和住院等,均可实行优先。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优待。
3.免费乘坐公交车。长途汽车、铁路、水路客运等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等服务。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中心城区公共汽车并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4.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5.减免门票。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开放的文物景点)、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6.贫困老年人可免费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
(三)提供社会福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