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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6.5.2检疫性、危险性、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
  6.5.2.1疫区划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专家技术组迅速对传入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研判,确定疫情中心区,将疫情中心区及邻近地区划为疫区;疫区所在乡镇及相邻乡镇划为重点监测治理区。
  疫区划定方案和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规模较小,扩散可能性低的,或省政府未批准疫区划定前,可由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指挥部确定为疫点,按疫区处置程序进行。
  6.5.2.2疫区封锁: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封锁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目录,停止办理相关的调运手续,禁止被封锁划定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疫区。
  6.5.2.3清除销毁:对审定的检疫性、危险性和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进行清除;对经除害处理后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及运输工具等进行检疫复检,对复检合格的,发给《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对复检不合格的,责令改变用途或实施就地销毁。
  6.5.3开展无公害防治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用药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使用国家检验合格的药品,积极开展无公害防治。在应急处置中确需使用高毒药品的,应经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6.6应急结束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总结和评估
  事发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总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
  7.2善后处置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受灾农户进行农作物改种、补种等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农业正常生产和农村生活秩序;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残、伤亡事故,由民政部门负责善后处置。
  7.3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援助的资金和物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保管并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应强化监管。

8 应急保障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应以报刊、广播、电视为载体,积极开展宣传,向公众普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防控知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植保植检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应急处置演练。
  8.2紧急征用
  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物资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对于不能归还或有损坏的,并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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