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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合民〔2009〕135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开发区、新站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

  现将《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低保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审批低保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执行,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第四条 违法违纪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人追究方式分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建议离岗培训;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级低保工作人员在所辖区低保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四条规定追究处理:

  (一)对符合保障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应予受理而未受理的,做出书面检查;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解释政策法规的,做出书面检查;

  (三)办理程序不规范,调查、评议和公示不到位,出现虚报、瞒报、错报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故意推诿拖延不办,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申请人或不按时限要求上报申请人材料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建议离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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