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合民〔2009〕138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有关优待政策规定,现就2009年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优待
1、优待标准
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均要以当地统计部门的本县、区2008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核定标准,其中义务兵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为70%,残疾军人为50%,退伍军人为33%。
2、优待面
义务兵、在乡老复员军人为100%,“三属”为70%,残疾军人为50%,退伍军人为2%。
二、城镇义务兵优待
根据《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规定,城镇义务兵的优待标准按市2008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591元的三分之一(5197元)标准优待。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各县的城镇义务兵优待,要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城镇义务兵优待标准。
三、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
根据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征兵办[2005]皖征联字第1号文《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属本省籍的,由征集地政府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优待政策优待;属外省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优待;本省籍在外省(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政策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给予优待。
四、立功奖励标准
荣立一(含授予荣誉称号的)、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分别给予农村或城镇优待金标准的100%、50%和20%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