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合民〔2009〕137号)
各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测算基数、发放顺序以及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比例等均按
《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