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在鄂企业、部队企业及省直管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企业裁减人员数量较大、比例较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监控和指导,并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六、因裁减人员发生争议的,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企业裁减人员报告表》(式样)
2、拟裁减职工名册(式样)
3、《收到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式样)(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表(式样)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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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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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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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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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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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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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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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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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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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职工代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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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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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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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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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裁减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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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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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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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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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
工会主席或者职工代表签字: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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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意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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