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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9〕23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依法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实施裁减人员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包括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原因、拟裁减岗位及人员数量、实施裁减人员的时间、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二)制定裁减人员方案;

  (三)在实施裁减人员前十五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四)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二、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送的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的情况、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经济补偿落实情况,并附报以下资料:

  (一)《企业裁减人员报告表》(见附件1);

  (二)《拟裁减职工名册》和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拟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劳动者推举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四)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裁减人员方案等书面材料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收到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回执》(见附件3),同时抄送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资料不齐全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补齐;对裁减人员方案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建议企业改正后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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