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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拟订自治区科技发展的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制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措施和各类科技计划。
  (二)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拟订本部门管理的科技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研究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社团组织的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区各类科技园区建设规划工作。
  (四)规划、指导、协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科研条件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彰的组织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全国性民间科学技术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六)组织开展产学研结合的相关工作;牵头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承担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七)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信息化工作。
  (八)负责对外科技合作、科技援助、科技保密、科技信息和科技统计等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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