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及自治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领导和监督市、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组织审计自治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自治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审计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责任;负责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 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审理复核审计业务事项工作;组织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自治区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计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社会保障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