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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审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经济责任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
  (三)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
  (四)加强对自治区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资产的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自治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市、县(区)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市、县(区)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自治区投资和以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治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国家审计署授权的事项。
  (五)按规定对自治区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及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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