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曲劳社发〔2009〕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参统企业:
现将《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劳社发〔2009〕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参统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各类申报表格,不得误报、漏报、迟报,确保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顺利进行。
二、审批权限。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市社保中心及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将审核后的花名册和申报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我市于3月20日前完成审批、兑现工作。
三、时间安排。市属参统企业于3月10日前,将符合调整范围的申报材料送市社保中心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各县(市)区参统企业将符合调整范围的申报材料送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初审,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审批时间安排:3月11日麒麟区、沾益县、富源县;
3月12日宣威市、陆良县、马龙县;
3月13日会泽县、罗平县、师宗县。
四、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调整标准按《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第
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再提高调整标准。
附件:
1.2009年曲靖市调整参统企业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花名册(表一)(略)
2.2009年曲靖市调整参统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花名册(表二)(略)
3.2009年曲靖市调整参统企业因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汇总申报表(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