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旧城及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淮政办发〔2009〕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旧城及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旧城及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淮政发〔2007〕108号)的基础上,现结合市区旧城改造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2009年6月前完成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地块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二、储备、出让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项目地块,配合各区政府做好土地抵押融资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旧城改造地块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并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拨入区财政旧城改造资金专户;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
四、旧城改造地块免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责任单位:市城建办、市财政局)
五、旧城改造地块拆迁涉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六、旧城改造项目应严格依法拆迁。项目所在地政府须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形式提前征求群众意见,同意改造户超过75%的即依法办理拆迁手续,启动拆迁工作。对达不成拆迁协议的依法履行裁决、诉讼等程序,直至实施行政强制或司法强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法院、市拆迁办)
七、旧城改造开发建设中涉及的公共设施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范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新社区。(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
八、加快行政审批。对已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项目,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应特事特办,力争在5个工作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九、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电力、通迅、广播电视、给水主管、排水主管、供热主管移位安装等工作,分别由相应管理部门按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拆迁、恢复功能,所需费用自行负责。(责任单位:涉及的市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