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全市"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将在"曲靖市法治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全市开展此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是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负总责。
(二)职责分工
为协调力量,明确责任,确保两个"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开展,结合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政府对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将按以下的职责分工来开展工作:市法制办牵头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市信息产业办牵头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及投诉受理工作;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法制、信息产业、政府督查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推进工作的重要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责任,建立工作机构,充实力量,认真抓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成立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名单要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市法制办、市信息产业办、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
五、检查与考评
(一)建立年度检查考评机制
在研究建立"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考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年度逐级检查考评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检查考评所属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检查考评的方式
检查考评实行考评组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并进行两次百分制的加权评分。一是考评组在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考评体系逐项打分;二是随机抽取不少于30人的服务对象进行评议,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由服务对象对行政机关进行评分。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奖励和惩罚措施
对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有力、服务对象满意,综合考评为优秀的单位,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记功奖励;对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不力、服务对象不满意,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凡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部门、直属机构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单位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并取消该单位当年公务员考核的优秀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