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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修订)、《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限时办结制的暂行规定》(修订)、《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2009)

  (七)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
  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批办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拟办意见反馈给交办机关或领导,一般督办事项2个月内办结并报告结果,如情况复杂一时无法办结的,每一个月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八)省人大、省政协提案件
  各承办处室要与牵头的代表、委员主动沟通,征求意见,并按照人大、政协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
  (九)相关单位文件会签
  对会签文稿无不同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不同意见或需作较大修改的,经协商后按规定时间办结。如果由于会签造成办结时间超限的,会签相关单位(处室)要承担协办责任。
  (十)行政复议
  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其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结。
  (十二)其他核准、备案事项
  待国家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的时限执行。
  三、限时办结的时间界定
  委领导签发文件时间为办结时间。
  四、要求
  全委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特殊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根据委机关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投诉
  对违反本规定的,来委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我委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0791-6262889。
  本规定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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