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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地方税务局、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由困难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县就业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有关资金由曲靖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报市财政局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市和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补贴的管理使用;市属以上参保企业直接向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具体申报审核程序,由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的比例为企业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二、关于扩大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等由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可支付时间超过1年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率1-2个百分点。市级参保单位不降低医疗保险费费率,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方案,方案确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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