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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的通知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㈡、㈢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送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应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六)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八)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劳动合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2)。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7)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用人单位逾期未通知劳动者或未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对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对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
  (十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并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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