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
(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在新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四)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对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条第㈢项规定情形的,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见附件4),注明协议生效日期和期限,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订劳动合同,可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6),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
(二)有下列续订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13)并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的书面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还应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劳社[2008]1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