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的通知
(青劳社〔2009〕68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提升我市劳动合同管理与服务水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我们制定了《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泛开展正面宣传工作。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的误解误读,结合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媒体宣传、组织讲座培训等形式,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要做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对企业经营困难能够起到指导作用的相关政策法规。要对团结职工共渡难关的企业,以及规范减员程序、依法支付职工待遇、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正面宣传报导,引导其他企业学习、借鉴。
二、加大指导力度。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避免因不懂法而违法。要重点做好当前新形势下对困难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指导企业根据客观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三是要对符合《
劳动合同法》法定情形且确需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指导其依法计发经济补偿。对确需裁员的企业,引导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劳社[2008]115号)规定,依法、合理裁员。
三、夯实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要认真开展好“春暖行动”,推动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08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再提高3到5个百分点。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扩展创建工作范围,将创建活动范围拓展到街道(镇)、社区。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工作,规范其用工行为,指导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整体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指引
为了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在用工后补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实际签字或盖章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
(三)《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等情况,直接选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等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
劳动合同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
劳动合同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