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企业要建立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机制,及时处理驾驶员在营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外部事务的,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积极组织驾驶员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出租汽车行业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文明的运输服务。
(五)转变出租汽车服务方式。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推广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运营调度系统,发展电话预约、呼叫到点服务,逐步形成巡游、电话预约出租汽车和专用候车点出租汽车服务市场体系,逐步替代以巡游式为主的运营方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四、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出租汽车行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完善适合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管理制度,把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区要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稳定、持续开展。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维护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的应急预案,要加强值班和情况报送,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汽车行业动态,排查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主动采取措施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要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组织策划闹事、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安全的要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注重宣传方式,积极宣传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在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减轻司机负担、打击非法营运等方式的重要举措、显著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炒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