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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尽快出台地方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解决目前无章可循的突出问题,为管理出租汽车客运提供法制依据。

  (六)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机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形成与调整机制,保持出租汽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公众通过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制定要坚持价格听证制度,应充分考虑市场供求、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效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方面因素,并建立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根据成品油价格水平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三、规范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落实企业维稳的主体责任。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维护本企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企业员工的稳定工作,落实责任,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切实担负起维护本单位稳定的主体责任。对于疏于管理、管理不当导致发生的出租汽车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

  (二)规范企业运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企业运营机制;应积极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司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司机的任何费用。禁止经营权层层转包。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挥中介组织等的作用,对现有个体经营者实行有组织的管理,逐步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今后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三)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管理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参照当地出租汽车单车月平均营运收入、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承包费或管理费要兼顾企业和司机双方的利益,充分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发放给司机的各种工资补贴、为司机缴纳的各种费用及企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收取承包费或管理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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