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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经营权配置方式。鼓励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超过8年。经营期限届满的,应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符合条件的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

  (三)规范经营权有偿使用及转让制度。是否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实施有偿使用的地区,应对有偿使用的方式、出让金额度、期限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有偿出让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出让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投入、科技进步、文明创建等方面。

  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经营权,经当地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经营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转让。有偿使用经营权转让的,政府可对其剩余经营权期限按原有偿使用费标准折价优先回购。各地要规范经营权转让行为,建立专门的经营权评估和交易中心,明确转让、交易、过户等流程,保证经营权转让合法、公开和有序。以行政审批取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禁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私下转让。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的收费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客运的收费政策。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畅通出租汽车司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妥善地解决在经营中存在的涉及司机利益的实际问题,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及时调节劳动纠纷,化解矛盾。要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司机停车难、加油(气)难、就餐难、如厕难等问题。近期,除规范管理以外,不得出台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的任何规定。

  (五)强化运营市场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严肃查处非法运营行为。各地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交通、建设、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非法运营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以及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等非法载客的行为,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非法运营等行为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不达标、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营业户,责令其退出市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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