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交通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城镇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和特点,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是各级政府应有的责任
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建立稳定工作责任制。州(地、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区域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
单位。各级政府要分别建立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交通、建设、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劳动保障、质监、安监、监察、纠风、信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及时搜集、分析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情况,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负责同志要在一线指挥,及时协调各部门迅速化解矛盾、及时处置。对工作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由各级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建设、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商、质监、安监、监察、纠风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建立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应制定本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发展计划。建立含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出行需求、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的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并依据指标体系,科学投放运力。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能力,按照“因地制宜、节能环保”的原则确定出租汽车投放车型。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发展规划、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条件,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并与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异地驻点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