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宁党办[2009]37号 2009年3月26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和人数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团组数和人数。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提出经费审核批准意见的,外事部门不得批准放行;不得挪用其它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不得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全区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指导商务厅、银川市等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部门加强管理,坚决落实中办12号文件精神,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各类以公务为名进行公款旅游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各级外事管理部门要强化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认真研究新情况,逐步规范审批权限,细化审批标准,提高审核审批质量。要不断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制度、经费审计制度、培训团组管理规定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核查、出入境记录审验、证照收缴、效果评估等工作制度。
三、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分级责任
全区各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部门要严格审核考察类团组,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招商类和大型文化交流类团组,应由自治区党委或政府统一安排,报审前须按程序经自治区党委或政府批准,同时根据出访任务严格核定参团人数;商务类团组要根据参团单位、人员构成、出访目的等情况从严审核,对于出访目的不明确、预期成效不明显的一般性商务考察团组一律不予批准。由国家外专局审批并资助的培训团组要严格按照审批计划执行。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并由地方自筹资金的培训团组要严格控制。严防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搭车出国、照顾性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