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流程。
(二)个人公务卡发生刷卡支付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对持卡人提供的报销凭证和银行刷卡交易凭证审核后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三)在公务消费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九、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会计核算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十、加强各部门在推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工作中的协调配合
推行公务卡改革过程中,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商业银行等部门要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合力。
(一)财政部门制订相关政策,加强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预算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积极配合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开设手续。
(四)商业银行要加大POS等机具的投放力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配套管理制度
(一)市财政局、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吴忠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吴忠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十二、吴忠市区推行公务卡的实施步骤
本着先试点、后推广,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分步实施。拟于2009年4月1日起,选择纪检委、财政局、审计局、农牧局、民政局、商务局、利通区法院共7家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使用范围。各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反馈试点情况,保证公务卡结算工作试点顺利开展。各部门要按照公务卡改革要求,做好相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