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吴忠市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9〕30号 2009年3月4日)
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市区各乡镇(管委会),有关商业银行:
吴忠市财政局、吴忠市监察局、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吴忠市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财政局、吴忠市监察局、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关于市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吴忠市财政局、吴忠市监察局、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关于
市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提出的公务卡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及现金风险,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宁财库〔2008〕30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库发〔2008〕309号)精神,结合吴忠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三、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一)预算单位的在职职工进行公务消费后,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交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