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月报制、限时办结制、公示制。
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书,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部门。实行年初建帐、年中查帐、年底交帐的动态管理,一月一督察通报,一季一分析整改、半年一小结、年终总结表彰。
各项目单位按照“定项目、定实事、定目标、定时间、定奖惩、定责任人”的“六定”要求,排出每一个项目的工作计划,制定项目计划进度表,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计划进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月报制。指定专人在每月28日前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政府投资项目月信息报表》,并附项目资金银行支付凭证。市贯彻《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如有必要,分管副市长召开项目协调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商讨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限时办结制,主动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到的项目报批、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等工作,要按照公开承诺的内容和时间,实行限时办结。
实行项目建设公示制,项目单位将本单位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舆论宣传氛围,《吴忠日报》社、市电视台等媒体要及时组织专版或专题予以宣传报道。
五、加强项目督查,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早日达产达效。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效能办、监察局、审计局、档案局等部门配合,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下发《项目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将采取责令停工、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六、项目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抽调熟悉项目的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组,依据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七、奖惩。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报市委、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效能办、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