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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9〕29号 2009年2月27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领导小组”和“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两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各县(市、区)、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十条措施和新增万亿拉动内需投资等产业政策和投资动向,结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力争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储备一批。经常性地与自治区相关厅局沟通对接,及时做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批复和环评等前期准备工作,采取“双向申报”等方式,将我市的项目报送到自治区相关厅局,力争多争取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前期对接、申报之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征求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申报。

  三、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11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招投标制“四项制度”,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筹措,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标准,防治“三超”工程出现。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项目资金要设立专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防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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