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强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用某种缴纳方式。
(二)征收标准
1、一般运输船舶
(1)按航次征收。船舶、拖轮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征收一次进港或出港港务费。船舶按每次每净吨0.55元征收,拖轮按每次每千瓦0.75元征收。
(2)按月征收。船舶按每月每净吨2.50元征收,无净吨的按总吨0.56元计征;拖轮按每月每千瓦1.90元征收。
按月征收的船舶,因检修、技改、停封等原因报停时,应先经船籍港海事机构同意,办理报停手续并缴回船舶证书。在当月15日前报停的,按月减半计征;当月15日后报停的,按月全额征收。
2、其它船舶
(1)船队的拖轮、驳船分别按千瓦、净吨征收。
(2)停靠在我省辖区港口水域的囤船(含餐饮娱乐囤船),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按月按净吨征收。
(3)凡在我省通航水域进行采沙、采石、采金作业的船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按月按净吨征收。其中,具有采沙功能的运输船舶按一般运输船舶征收。
(4)外省籍船舶停靠我省通航水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航次征收。与外省共管水域、定线航行船舶按省市间协议征收。
第五条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一)避难或遇难船舶;
(二)航道工程船(艇)、海巡艇、运政管理船(艇)、环保检测船(艇)、航标船(艇)、客运渡船;
(三)专门从事捕鱼作业的渔船;
(四)免于船舶登记的军事、公安、武警、消防、防洪、救生、体育运动船(艇);
(五)经批准的其他船舶。
第六条 征收管理
(一)船舶港务费属行政事业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征收船舶港务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按月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凡不按规定缴纳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凡伪造、转借、涂改票据以及逃缴者,除追收应缴款外,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