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6月8日 川价发〔2009〕104号)
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港务费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港务费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交通厅是我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船舶港务费征收主体。
第三条 凡在我省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四条 缴纳方式和征收标准
(一)缴纳方式
船舶港务费实行两种缴纳方式,即按月缴纳和按航次缴纳。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船舶航行情况自行选择按月或按航次缴纳方式,并向船籍港或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年度内不得变更缴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