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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9]1230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函[2009]6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规定,现将你局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编码155004031)、注册电气工程师(编码155004029)、注册化工工程师(编码155004030)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编码155004032)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60元调整为54元(含上缴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4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80元调整为70元(含分别上缴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40元)。
  二、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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