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公平分配。对原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农民个人使用的已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进行流转;对农民个人空宅、一户多宅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使用、租用的建设用地,积极探索有偿使用。促使闲置土地合理流转和利用,调动乡、村依法管理土地的积极性,维护乡、村集体土地的权益。
(二十三)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活动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严禁擅自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确定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有关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二十四)按照工业项目上山、设施农业靠边、整合分散庄点、盘活存量资源的思路,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三、依法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可用财力为主要来源,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制定经费筹措和支付计划,及时兑付征地补偿费用。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征地价格听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
(二十七)积极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货币安置、实物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等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就业保障制度,建立维护权益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
(二十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中提取10%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支付风险。
四、规范农业用地管理,优化产业布局
(二十九)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畜牧和林业等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集中发展高效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