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分别明确乡(镇)、村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十六)明确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切实增强规范用地意识。对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等进行清理登记,明晰产权,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十七)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清理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村宅基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宅基地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查询,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统一、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
(十八)明确政策界线,依法登记。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分户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受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严禁为违法占地建造的“小产权”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十九)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新农村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严格执行《
城乡规划法》,认真编制集镇、村庄和中心村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巩固“两大工程”成果。农民新批宅基地和新建住宅要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在当地村、组予以公示。
(二十)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积极复垦整理“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闲置宅基地等用地,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撤并整合,并结合“塞上农民新居”和中心村建设,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实现农村居民点布局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的转变,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十一)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现形式,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和出租等行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