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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履行。(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参与)

  22、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各级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常性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行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制度,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事宜;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在规定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参与)
  23、加强对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门监督职责,严格执法执纪,形成监督合力。重点围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和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切实改进工作。对于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高度重视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参与)

  四、探索性工作任务及分工

  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和《实施意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在认真抓好各项重点工作的同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依法行政,积极探索开展以下各项工作,确保《纲要》和《决定》和《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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