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加大对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测查力度。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每年至少安排1次公务员集中学法知识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在公务员考试时,要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和轮训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学院分工负责,各部门参与)
17、加大普法和法制宣传力度。要按照“五五”普法教育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实现由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增强全民整体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努力营造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各部门参与)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8、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损害政府形象的现象,重点解决涉企、涉农的乱审批、乱处罚、乱收费、变相收费以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切实维护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汇编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20、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记录、执法文书也应当立卷归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参与)
21、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年审和公告制度,未经确认、年审和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符合条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持证执法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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