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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1、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推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统一发布制度。未征求意见或者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违背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甚至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必须予以审核纠正,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2、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从维护法制统一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计划安排的原则,确定年度制定计划,落实调研和起草责任。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途径,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在政务大厅电子屏、《吴忠日报》或政府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公布的,不具备执行效力。(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13、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根据上位法的调整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4、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政府备案;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四)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15、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安排6次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举办2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和1次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拟提拔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不参加依法行政集中培训的,不予提拔使用。(市政府办牵头,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行政学院参与及各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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