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行政监督机制和制度基本完善。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纲要》和
《决定》,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针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具体事务管理、具体项目审批转移到宏观管理、研究制定规划和政策上来,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上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市政府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参与)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经常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机制,对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要严格规范许可标准、程序和时限;对行政审批改革中已改为核准或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防止以核准、备案之名变相从事行政审批,依法追究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和批而不管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3、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把提高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扩大各项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民创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救助等工作。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使各类劳动纠纷在法定渠道上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分工负责)
4、建立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矛盾和各类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仲裁等制度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体系,积极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途径。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推诿责任,不得滥用职权。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完善信访处理规则,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正当问题,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分流信访问题,建立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投诉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市司法局、市信访督查局分工负责,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