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划拨决定书约定动工建设的,责成用地单位限期开工;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单位缴纳相当于划拨土地取得费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应报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对尚未达到闲置收回条件的土地,可采取改变用途、条件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适当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
五、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管理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价款的代征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收益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一)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缴款方式收取并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不得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六、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二十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房管等相关部门,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用地审核、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通过采取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或会办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各部门职责到位。
(二十三)规范地价评估行为。涉及土地出让、土地资产处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四)规范开工报建程序。凡新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放线开工。
(二十五)严格房屋销售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用途调整或改变利用条件的,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六)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各自单项验收时,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指标要严格审核,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房管、国土部门方可办理房产证和土地分割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