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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土地转让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十六)严格建设用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

  1、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收益或者依法收回重新出让。

  2、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补交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取得原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价格收取。凡未补交土地收益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及房屋、土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十七)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如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必须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十八)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管理。国有企业实施改革、改制和改组时(包括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必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十九)切实加强对城市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理,努力提高用地效率。

  1、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责成用地单位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报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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