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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五)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管理土地的唯一工作机构,坚决纠正和避免多头管理、分散管理的问题,全面落实土地一家管、审批一支笔的管理规定。

  (六)各县(市、区)要切实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地、闲置土地,通过征收、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多种形式实施土地储备。收回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或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低于基准地价转让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收购储备。

  (七)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和合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财政、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对已储备的土地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需求情况,报经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投向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八)凡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组织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户私下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用地,应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负责园区管理的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代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工业园区项目用地须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方可使用。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依法按程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业法人一律不得擅自处置国有土地资产。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一)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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