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吴政发〔2009〕18号 2009年3月2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切实解决目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显化、量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公示,实现信息共享。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除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工矿区用地范围内进行。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总量控制,计划供应。每年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经营性用地需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上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以及本行政辖区的人口、经济总量、规划定位、土地储备等情况,编制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确需调整规划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范围:各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管理,包括国有存量土地的供应,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和国有土地的储备等。
二、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职能,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做到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统一管理的“五统一”供地方式,使之成为政府供应土地的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