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计重方式收取货车通行费取整方法。为方便计重收费与按车型收费方式的衔接,便于工作人员开展收费工作,货车计重收费按以下方法取整:1.计重收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2.超过10元时,计重收费费额零头实行2.49元以下舍去、2.50~7.49元归到5.00元、7.50元~9.99元归到10.00元的计费取整方法,保证计重方式收取的货车通行费个位是0或5。
(五)计重收费货车总质量取整方法。
货车的车货总质量单位是吨。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的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处理后,以整吨质量作为通行费征收依据。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二)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按计重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符合办理月票条件的货车、享受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车和其他经批准的临时免交通行费的货车,当车货总质量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不含30%)时,取消相应月票货车次月至半年之内月票办理资格及相应免交通行费货车半年之内相应的优惠政策。已被取消月票办理资格及免交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货车要按照计重收费方式交纳通行费。
(四)根据《
计量法》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收费道口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在车道上一律不予复称,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质量有异议,可向质监部门申述。
(五)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仅是调整和完善货车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计征方式,各收费公路的收费性质、收费年限均不改变。
(六)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如果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分类收费方式收费。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
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建设,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建议方案的提出,计重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牵头组织并制定计重收费紧急预案。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计重收费费率标准的测算,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我省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基本原则,审核计重收费标准。
省财政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核计重收费标准,制定适合计重收费工作的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