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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普通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试行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普通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试行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普通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试行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吉林省普通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试行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纠风办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为调整和完善现行车辆通行费计量征收方式,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规范公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合法运输,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促进遏制公路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机制的建立。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办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以及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通行我省普通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以下简称货车)试行计重收费。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货车通行费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合理降低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行驶收费公路的货车,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质量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货车支付的通行费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少用路少交费、多用路多交费”的理念。

  2.鼓励合法装载原则。以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为目的,确定计重收费费率标准,保证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保护其合法利益,对非法超限车辆收取公路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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