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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一)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明确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的行为规范;明确对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用能部位的节能管理规范和重点监测等规定;明确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的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委托节能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的规定,以及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把节能目标和要求列为合同条款等合同能源管理的规定;明确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严格执行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建立公务车档案,制定单车百公里耗油定额,实行单车油耗核算,执行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每周停开一天车的规定,提倡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要区分用能单位、用能种类(水、电、油、气等)、用能系统(空调、电梯、照明等),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做到逐日、逐月、逐季、逐年统计汇总,运用计量图表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纠正浪费现象。市级公共机构需要安装水电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及时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计划,向财政部门申报专款计划,并根据资金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三)能源消费统计、报告、公示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消费计量原始台帐。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每年8月15日和次年2月15日前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见附表3),并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定期公示能源消耗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要根据自身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结合往年分项计量统计的结果,科学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在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定额的应作出说明。这项制度力争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制定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超前做好数据收集、测算工作。

  (五)节能产品、设备采购管理制度。要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六)能源审计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这项制度由市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国务院节能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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