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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四、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的节能责任。《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对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此,各部门、各单位要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节能工作主管领导、职能处室、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联系电话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管理处(见附表1、2)。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要同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五、制定节能规划。要根据本级政府节能中长期规划以及上一年度的用能特点和状况,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十一五”期间仅制定2009-2010年节能规划)。对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要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公共机构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包括镇(街道),由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于2009年5月底前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管理处。

  六、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市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考核。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浪费严重的公共机构,要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对用能违规行为和违规消费现象进行曝光,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节能工作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制定规范明确、程序清楚、便于操作、严明奖惩、系统全面的节能工作制度。凡条件具备的都要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制度的制定工作,并严格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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