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各项规定,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徐委办〔2009〕36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的重大意义。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增强国民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节能氛围,具有积极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认真组织好
《条例》的宣传学习。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条例》,为贯彻落实
《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和培训,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全面准确理解
《条例》的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
三、建立健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节能实施方案,指导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形成市、县(市、区)、镇(街道)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协调的工作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公共机构要确定本单位节能工作机构,结合实际,落实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