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进一步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水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改变当前我省水泥企业集中度偏小的状况,着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重组联合,优化水泥生产企业组织结构,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重点支持年产500万吨以上规模的水泥生产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和向外拓展的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二、严格项目审批,控制产能扩张。原则上暂停审批新上水泥项目。对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建材工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控制产能、等量淘汰、适度发展”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严格遵照国家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报项目时,除应具备项目核准所必需的文件外,还需出具产能等量替代承诺意见。此外,对两年核准有效期内已批未建的项目进行清理,严格查处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水泥项目,并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一律不予出具产业政策审查意见。
三、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建立和实施水泥行业的退出机制。凡没有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依法查处。严格执行《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逐步淘汰直径2.4米及以下水泥粉磨生产线。各市要在水泥发展规划中明确淘汰进度计划,对达到关停期限的企业停止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根据淘汰时限变更或注销相关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要求,对限期淘汰类设备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在原厂区范围内转产的企业,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土地价款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报批过程中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减免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