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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六、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改善消费环境
  (十八)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对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建立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到超市的冷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和快速检测系统,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格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行为,加快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布局优化和企业升级改造。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强化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管理。
  (十九)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商贸流通领域法规体系建设,打破地区封锁、条块分割和行业垄断等行为,保障商品自由流通。进一步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关系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禁各地对外资商业实施超国民待遇,切实营造内外资相同的政策环境。积极推动市场秩序及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商贸信用信息平台项目的资金投入,完善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加强商贸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给予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解决商贸企业贷款担保问题。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建立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加强银商合作,完善银行卡刷卡的配套支持政策,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鼓励商贸领域特别是农村连锁网点采用银行卡结算,方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提升电子结算水平;规范电子消费卡管理,支持有条件的零售企业与银行机构合作,发行银企联名卡,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十一)给予税收支持。对省重点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在创新发展阶段,由于投入大、费用高,发生亏损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商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对省内跨设区市经营的连锁企业,凡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直营门店,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报经省国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市、县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直营门店,由总部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连锁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按省内跨市、县经营总分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办连锁经营超市,经地税部门批准,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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