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入开展化肥行业综合整治
进一步加大已验收化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外排废水达标排放;强力推进治理企业工程进度,确保按时限按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加大停产化肥企业监控力度,污染防治工程未通过环保验收前,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为了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对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环保、发改、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电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会同同级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予工商注册;对依法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建设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营情况的监管和指导,对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电业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二)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