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3、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设施、排水方案协议及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有关图纸资料部分:
1、规划红线图
2、规划总平面图
3、竣工总平面图
4、给水、排水、消防竣工图
5、电力、电讯、电信竣工总平面图
6、热力、燃气竣工总平面图
7、园林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后,或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由建设、国土、规划、房管、供电、广电、电信、邮政、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参加的综合验收组;
(二)综合验收组成立后,应公布综合验收项目、时间和综合验收组及其成员的联系方式,接受购房户对开发项目提出的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的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具备条件的,可邀请购房户代表参与竣工综合验收;
(三)综合验收组应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开发企业制作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经过整改仍留有难以弥补的质量和观感缺陷的,应当在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与购房户协商解决,并请购房户书面确认,方可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证书》。标准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未取得《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证书》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未取得《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证书》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且应继续承担该开发项目的维修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