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必须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填写的内容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意见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备案手续;
(二)完成了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
(三)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邮政、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满足使用功能;
(四)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排水、道路、照明、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按设计要求建设,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五)小区园林绿化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并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六)小区内电话通信工程、有线电视接收工程和宽带数据传输工程按设计要求建设,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七)被拆迁居民、单位已得到合理安置;
(八)建筑节能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小区物业管理已落实;
(十)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建成区要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措施。
第八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申请;
(二)有关审批手续及资料部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5、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材料及前期物业管理方案